《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8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2011〕316号)第四条:“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第五条:“国际创新园由科技部负责认定……”第六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由科技部进行认定……”第七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联合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认定……”第八条:“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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